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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必出門就能透過網路享受銀行提供的各項金融服務,雖然得冒駭客入侵的風險,但還是吸引不少求方便的死忠客戶。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昨天完成個人網路銀行(新聞、網站)業務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審查,規定一旦駭客入侵銀行電腦或相關設備,所發生一切損害,均要由銀行負擔。
範本中規定,銀行必須保存至少5年的完整交易訊息,並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,確保資訊的真實與完整,一旦網路銀行與客戶發生爭議,要以這份紀錄為準。
透過網路交易,銀行不見得能夠百分之百確定客戶身分真偽,這份範本規定,一旦發生具體理由懷疑電子訊息的真實性,或因客戶原因無法在帳戶扣取客戶所應支付的費用時,銀行可以不執行任何接收的電子訊息。
但範本亦要求,當銀行不執行這類電子訊息時,應同時將不執行的理由及情形通知客戶。
未來當銀行接獲可以辨識身分的電子訊息後,應該即時進行檢核或處理,並將結果通知客戶,以使客戶瞭解操作是否成功。
同時,民眾可隨時終止契約,但銀行則要有特定事由,才能隨時以書面通知客戶終止契約。
這份定型化契約範本是由金管會銀行局制定,消保會完成審查後,擇日由銀行局公告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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